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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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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于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可以自行确认,也可以责成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确认。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复议,复议申请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也可以通过原承办案件的司法行政机关转交。

对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分别由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所属的省一级或地区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负责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及时调取案卷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事实不清的,可以要求原承办案件的司法行政机关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调查。

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原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予以维持;

原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或赔偿方式、赔偿数额不当的,撤销原决定,重新作出决定。

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由机关负责人签署,加盖机关印章。

复议决定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委托赔偿请求人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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