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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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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的赔偿】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结构

先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结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可以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从第1条到第5条。规定的是关于侵权行为法的总则问题,涉及到侵权法律关系及其主体问题,过失相抵问题,以及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连带责任问题。

第二部分是从第6条到第16条。这11个条文规定的是新类型的侵权行为,都是以前法律和司法解释从来没有规定的问题。从《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遇到许多新的侵权行为类型,这些新类型的侵权行为经过总结就形成了现在的11个条文。特别重要的像第6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规定,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作了非常明确、非常好的规定;像第7条是关于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规定,也是最新做出的详细规定;从第8条到第9条到第10条,这三个条文规定的是法人的侵权责任、雇主责任还有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等。这些都是现实中非常需要规范的侵权行为制度,所以我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36个条文的精华就在这一部分。这一部分对新类型的侵权行为大概规定了九种特别重要的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类型。

第三部分规定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则。其中第17条、18条讲的是一般的赔偿项目范畴,从第19条以后讲的是每一项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及计算规则。从30条以后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方法。这部分对实践操作最具有操作意义。

最后一个部分是第四部分即第36条。规定了该司法解释的效力范围,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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