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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医疗费新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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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医疗费新旧对比

旧: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十九条“除抢救期间及确有必要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证明和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以外,交通事故伤者在康复性医疗机构治疗的,其费用由伤者负责。”

新: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比:新标准明确规定了必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属于医疗费赔偿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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