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害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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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6日05时30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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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轻伤害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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