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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定期金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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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金】关于交通事故定期金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

司法解释对定期金方式支付做肯定性的规定,可以根据数额的大小 、受害人需求程度、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确定支付时间和方式, 确定适用定期金方式赔偿。 当事人对采用定期金方式达成协议的,经法院审查不违反法律并具有可行性的应当予以认可。 法院判决适用定期金方式支付未来的医疗等费用的,应当同时判决加害人或者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提供确实可行的担保。

实行定期金赔偿的困难是定期金赔偿时日遥远,执行较为麻烦;同时,也是由于其时 日遥远,加害人的负担能力存在变化的可能,对将来的赔偿有可能带来不利的甚至是支 付不能的危险。因此,确定定期金赔偿的,必须提供担保,由有较高经济资信的人提供 保证,或者提供高保值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者质押,以保证未来的定期金赔偿能够得到实 现。

责令赔偿义务人承担定期赔偿金是有风险的,这就是赔偿义务人在日后的赔偿无能力,如赔偿义务人破产,而使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权利无法实现。此外,实行定期金赔偿的还存在一些困难,如定期金赔偿时日遥远,执行较为麻烦。 为此,在确定赔偿义务人的定期赔偿金的责任后,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提供担保,以避免赔偿义务人将来逃避赔偿或无法赔偿。

在人身损害赔偿定期金赔偿中最主要的担保方式应当为保证和抵押。保证是一种人保方式,以人的信用为基础,可以减少担保的成本,值得采用。但是保证也有自身的缺陷,即过分依赖于人的信用,因此在人身损害定期金赔偿实行保证担保方式时,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严格审查,确保在赔偿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时赔偿权利人可以从保证人处获得及时、合理的赔偿。抵押是一种财产担保方式,具有自身的优越性,既不必移转财产的占用,不影响财产所有人的使用,又使得抵押权人获得优先受偿权,对有关的当事人非常有利。因此,在人身损害定期金赔偿中,应当首先考虑抵押的方式。至于质权,由于需要移转财产的占有,不利于发挥财产的效用,在人身损害定期金赔偿中应当慎用。由于留置权产生原因及适用范围的特定性,在人身损害定期金赔偿中似无适用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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