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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的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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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的现状分析

受害人的复杂性

大规模侵权不同于传统侵权的显著特点在于受害人的多数性。在现代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多数性程度具有很大的浮动空间,既可能涉及到数十受害人,也可能涉及到成千上万的受害人,给大规模侵权诉讼程序的设置和管理带来新的挑战。而且,受害人的复杂性具有多层次的表现形式。其一,如何区分真正的受害人与非真正的受害人。

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由于律师采用风险代理的模式,受害人在事先并不需要投入成本的情形下,大量使用过瑕疵产品、有毒物质的人,出于防范未来可能出现的损害或者已经发生、但自己本身尚未察觉的损害,都会积极地参与集团诉讼,这在很大程度上给被告以及法院如何确定真正的受害人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其二,如何区分现行的受害人和潜在的受害人大规模侵权案件的一个复杂情况就表现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通常无法采取一次性的审理方式将所有受害人纳入到一次性或者一揽子赔偿方案中。由于产品或者医疗等大规模侵权的地理范围很广

些受害者可能无法及时了解到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或者暂时无法察觉到自己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的情况,在案件审理开始相当长的时间之后,乃至案件已经审结之后,又出现新的原告,而这恰恰是被告和法庭都不愿意看到的,因为被告会陷入到一个无法预见和无法核算的损害填补的无底洞中,而法庭也陷入到一个无休止的案件审理中,不仅无法体现司法效率,而且司法成本也太大。其三,在严重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大规模侵权案件中,一部分受害人可能在发现侵害原因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确定的法律上的因果联系之前,已经死亡,而如何确认死者是否与侵权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非常困难的。

因果联系的复杂性

因果联系是侵权归责原则的核心。在因果关系认定上,无论是普通法上的近因说还是大陆法的相当因果关系说,都必须由法官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客观基础上,秉持公平正义的理念对是否有法律因果关系进行判断。大规模侵权案件的原因和结果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采用超越传统侵权法的因果理论,而此种因果理论须考虑的因素包括: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的推定、科学论证上的优势证据……

大规模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较长的时间间隔,其因果关系的认定更多的出自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不具备客观上的统一性。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受害人可能同时食用了三鹿奶粉公司和其它奶粉公司的奶粉,即使辅以最先进的科学论证也无法绝对论证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给法院审理带来巨大的挑战。

损害赔偿的复杂性

侵权行为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损害,确定具体的损害是赔偿损失的前提。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受害人与加害人在具体赔偿损失的问题上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加害人出于减少风险的目的,坚持主张一次性或者一揽子的赔偿方案。而受害人从持续损害的角度出发,希望加害人能持续提供救济,如美国法上的“健康体检”制度要求加害企业在固定时间对受害人或潜在受害人进行健康体检,随时确定受害人具体的实际损失并防止损害的进一步发生。

在英美法系中,大规模侵权往往会引起“惩罚性赔偿”,而惩罚性赔偿又是导致企业破产的重要原因。作为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破产企业的其它债权相比,是否存在优先顺位,是实体侵权法所必须解决的问题。当今大多数国家在破产案件中,将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和违约之债等其它债权处于同一赔偿顺位之中,也有少部分国家认识到人身损害赔偿的特殊性,将其列为优先顺位。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64条将“满足因公民生命或健康受到损害而被清算法人应对之承担责任的公民的请求”列为破产法人应当清偿的第一顺序。在大规模侵权诉讼中,不同原告的优先顺序和现实受害人与潜在受害人的利益冲突,都是实体法所必须加以调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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