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范围中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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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机关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可否请求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学术界与实践中对此问题存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了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因此,企业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只要行政机关实施了上述侵权行为,相对人即有权请示行政赔偿,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亦即笔者观点认为,对此总是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所谓企业经营自主权,是指国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对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围较为宽泛,其包括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资产处置权、联营或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等多项权利。因此,并非只要行政机关实施了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相对人即可请求赔偿,而应分别情况,认定其是否可以请求行政赔偿:一是在行政机关上述侵权行为仅侵犯了企业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或内部机构设置权,但尚未造成企业财产损害的情况下,根据“无损害就元赔偿”的原则,相对人不得请求行政赔偿,国家对此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在行政机关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造成企业财产损害的情况下,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此类行为属于该法第四条第项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依法可以请求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贵的不作为违法行为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可否请求行政赔偿学术界与实践中对此问题认识和观点不一。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违法行为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并未明文规定可以请求行政赔偿,因此,立法机关应尽快修改国家赔偿法,将其纳人行政赔偿范围,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在该法未将其纳入行政赔偿范围之前,相对人对此类违法行为造成其损害的,不得请求行政赔偿。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立法精神,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这种不作为违法行为造成相对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分别属于该法第三条第项、第四条第项所规定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严违法行为”和“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据此,受害人依法可以请示行政赔偿,国家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以国家赔偿法无明文规定为由,不予赔偿或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司法救济。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是,确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这种赔偿责任应把握以下两点:一要注意这种不作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这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国家不负赔偿责任,相对人也不得请求行政赔偿;二要注意行政机关的职责必须是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同时认定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应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根据,而不能凭相对人的主观判断来确定。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于违法行政处分行为可否请求行政赔偿和提起行政诉讼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处理。依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相对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只能依照《行政监察法》和国务院《关于国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向处理机关请示复议,或者向行政监察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申诉。但是,如果该行政处分行为给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害,且其违法性已经有权机关作出决定加以纠正,则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项的规定,该相对人可以就其财产权受到的损害,请求行政赔偿;如果行政机关不予赔偿的,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跨年度的行政赔偿金应如何计算国家赔偿法对此总是未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对此总是存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跨年度的行政赔偿金,即因行政机关跨年度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所支付的赔偿金,应当按年度分段计算,然后累计赔偿金。笔者认为,上述意见是不正确的。根据1996年最高法院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几个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精神,在受害人被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其每日的赔偿金应按赔偿义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或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则应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处理行政赔偿案件可否适用损益相抵原则所谓损益相抵原则,又称损益同销原则,是指受害人就损害发生而从其他渠道行到的金钱补偿,应当在其所得到的赔偿金内扣除,赔偿义务机关只要赔偿前两项差额的赔偿原则。适用该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受害人享受双重利益。笔者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并未规定损益相抵原则,因此,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处理行政赔偿案件时不得适用该原则,也就是说,适用损益相抵原则于法无据。如果其适用该原则处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赔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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