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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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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前提是离婚,这里的离婚如何理解是仅限于诉讼离婚,还是包含协议离婚从世界各地看,规定各不相同,如瑞士、墨西和我国台湾地区都将离婚损害赔偿范围限于诉讼离婚,但法国、意大利等国将范围扩大到协离婚。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主要是针对离婚的法律后果而言。因此,这项制度不会因为离婚的方式不同而区别适用。亦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既可适用于协议离婚,也可适用于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主要强调“协议”,意思自治是其基本原则。所以,关于损害赔偿的方式、赔偿的数额均可以由双方商定,达成一致。诉讼离婚主要是借助司法手段,国家干预是其基本理念。所以,如果双方不能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则法院要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需要指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尽管是离婚的一个法律后果,它与离婚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但并非所有的离婚案件都会遇到损害赔偿的情形,我国《婚姻法》也是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中设置的这项制度,所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从这个角度讲,如果当事人在离婚时并未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则离婚协议或判决生效后,其仍然可以独立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司法解释第39条第三款对此予以了明确,正是这一意思之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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