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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亡赔偿规定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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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赔偿】对工亡赔偿规定的探讨

前不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透露,近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新标准实行后,在生产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最高能获得60万元不补偿金。这将此前实行的“不低于20万元”的标准高近三倍。

由这一《通知》笔者想到了在2008年办理的一起工伤死亡案件,死者王某被聘为某水泥厂副厂长,在一次在一次对工作窑面检查时,不慎坠落身亡。当时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死者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08360元。那时国家也提出了生产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最高能获得20万元的补偿金。

为此2006年《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在颁布实施后,第41条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死亡者家属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二十万元。

为了达到死者合法利益的最大化,笔者曾向劳动仲裁委咨询,是否死者亲属可以按照20万元申请索要,回答是我们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此案如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仅能领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8260元、丧葬补助金10836元,共119196元,是达不到20万元的。这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通知》中规定的最高能获得60万元补偿金,也可能存在落实问题,笔者有点初略的想法:

1、为了切实落实此《通知》,能使国务院的这一重大举措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应考虑修改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把此举措以行政法规的形势固定下来。

2、各省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要和《通知》的精神相一致,不应出现歧义,比如《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第41条第1款,笔者就理解为工伤死者家属可得到双重赔偿,一是工伤保险赔偿,二是一次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死亡赔偿金。

3、假如不修改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关于《通知》的精神如何在劳动仲裁部门落实,应有切实可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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