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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关于交通食宿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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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关于交通食宿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第4款后半句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9项 交通费:按照患难与共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第10项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2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第23条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人本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款第10项 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

第11项 住宿费: 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 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第2款 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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