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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应当简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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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应当简捷方便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首先经过工伤认定。考虑到工伤认定的结论事关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和职工工伤待遇的享受,因此,应将工伤认定定位于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第二款规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并应与现行工伤认定制度相衔接。

根据2011年1月1日修订后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首先是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次是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工伤申请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工伤认定决定应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以及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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