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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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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5-9-18

【失效时间】0:00:00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

1995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23号《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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