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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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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探讨

名誉侵权行为不但造成名誉损害后果,精神损害后果还可以导致受害人的人身受到侵害。例如:某农妇与邻人发生争吵,邻人当众无中生有辱骂该农妇偷人养汉。该农妇回到家里,心闷气窄,越想越悲愤,一气之下,喝了一口农药,不省人事,幸亏及早发现,送往医院抢救,命倒是活过来了,但用了上万元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陪护费等,还遗留下终身伤残。

邻人的辱骂行为是一种违法侵害行为;农妇受辱骂,名誉受损、精神痛苦、健康受损,这是损害事实;邻人的辱骂行为与农妇名誉受损、精神痛苦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但从主观过错上分析,邻人对农妇喝农药自杀的结果无法预见。从中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中国侵权法采用的过错推定,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等归责原则均难确定邻人要对农妇喝农药自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农妇向邻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缺少归责要件,因果关系要件也不完整,即间接因果关系带有或然性。

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律师、法官多从自己的理解程度而非法律规定,对这类人身损害赔偿请求进行法律上的操作,即缺少确定统一,也影响司法公正。这一难题,应在理论研究上有所突破,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有一个过度性的指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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