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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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问题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改变人身损害的物质性损害赔偿是一个好的举措,符合保护人权、保护人格权的基本要求。但是,也有的人认为,在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刚刚确认这两项赔偿金的性质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后不久,就又将其改为物质性损害赔偿金,变化太快,让基层法官很难接受。有的法官说,在经过几年的培训之后,好容易使法官统一了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识,结果马上又改变了,还得进行新的培训。这给立法和司法都提出了一个问题,就是法律的稳定性问题。会议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作这样的规定,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权利是有利的,应当在实践中贯彻执行,提出的问题,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在今后予以借鉴。
关于确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问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定计算残疾赔偿金的基本标准是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有的法官提出,在过去,长时间实行的是按照伤残等级确定,而不是用两个标准,现在一下子规定两个标准,法官很难适应。况且,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分别由不同的两个部门进行,如果两个部门作出的鉴定不一致,将很难操作。会议认为,本条司法解释规定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是两个可以选择的判断标准,并非两个标准同时适用。确定残疾赔偿金采用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作为标准,是最为准确的,符合人身损害赔偿的本质要求。在实践中,如果能够确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最好选择这个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当然,选择伤残等级作为计算标准也是可以的。如果出现了两个鉴定部门鉴定的结果不相一致,应当由原告选择适用的标准,或者选择对受害人有利的鉴定结果作为计算标准。另外,对于造成植物人后果的,究竟应当赔偿多少年为好有的学者提出,按照医学的统计,植物人最长的寿命为15年左右,是不是也还是要执行20年的赔偿标准呢也是值得研究的。
关于死亡赔偿金,北京市从2000年开始适用的是“余命计算法”,凡是造成死亡的,赔偿期间为北京市人口平均寿命,男为73岁,女为76岁。平均寿命减去死者的年龄之差,就是赔偿年限。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一律规定为赔偿20年,并且规定在5月1日生效,在第一审案件中适用,而二审案件却在适用原来的标准,这样的矛盾如何解决会议认为,目前应当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但是在理论上应当进一步研究,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应当考虑采用“余命计算法”。
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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