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事故安监部门应不应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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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对工伤事故安监部门应不应该调查
根据国务院493号令规定,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是一般事故。一般事故应当逐级上报,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对于轻伤事故,国务院493号令也规定应当及时、准确上报,可由事故单位进行调查;对未上报的应当对事故单位瞒报行为进行调查。因此,对工伤事故中造成1人以上重伤的,或者轻伤瞒报的,县级人民政府可授权、委托安监部门调查,也可指定相关部门调查。
这里需要澄清的是:无论哪个部门调查,都是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而不是对工伤事故的调查,也不需要向工伤认定部门提供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责任认定书。因为,根据国务院493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条规定,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安监部门负责事故调查只需将调查报告报送政府,并根据批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负责监督实施到位,事故查处工作即告结束。
至于事故是不是工伤事故应当由工伤认定部门自己调查核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部门具有工伤事故的调查核实的权利,其职责就是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并依照法定条件,确认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即对事故伤害性质进行“定性”。
如果依据安监部门调查结果来认定工伤,不但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笔者认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应代替工伤认定中的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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