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护理费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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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根据以上规定,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是否有收入而区别情况对待。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所谓护理人员有收入,是指对受害人进行护理的人员有正式的工作,或是有正常的经营活动,或是有其他独立的经济来源。这种护理一般是由受害人的家人或是其他亲属来进行的。关于误工费的计算前文已有详细叙述,这种情况计算护理费时,参照误工费的计算公式即可。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在这种情况下,护理人员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来源,进行护理并不为其带来经济损失,但仍应对其人力物力的投人进行一定的补偿,雇佣护工的当然应该区分护理级别按照护工的劳务报酬标准进行计算,这种计算一般需要确定护理级别和护理期限。
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额=护理标准x护理期限
例如:王与吴相互进行人身攻击,吴用一条铁棍砸在了王的腿上,经检查,王被打成小腿骨粉碎性骨折,在医院治疗直至王恢复了自理能力时止,一直是王的母亲在医院对其进行护理,王的母亲没有职业,也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属于上述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情况。根据医院的鉴定,王的护理级别为2级,当地2级护工的报酬标准为20元/天,王自住院到恢复自理能力共40天,这样,其可获得的护理费赔偿额为20元/天x40天=800元。
对于雇佣护工进行护理的情况,因为护理报酬是明确的,计算起来就要简单一些。
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需要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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