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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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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车主责任的立法现状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涉及侵权问题,故《民法通则》是不得不看的。《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确立了我国侵权行为法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认为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当然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

其次,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该条款中采用了“机动车一方”一词,机动车一方实际包括司机、车主,甚至包括车上的乘客。故该条实际上只解决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责任分配,而对于机动车一方内部司机、车主等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实际无法通过该条款解决。

另外,关于车主责任的问题,实际还有两个有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与此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答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则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上述两个文件分别对车辆失窃、车辆已转让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时车主不承担责任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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