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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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产损害赔偿】"非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损害分为pecuniary loss与non-pecuniary loss, 英国的Mcgregor教授在其经典教材《麦格雷哥论损害赔偿》一书中认为,"前者指的是所有金钱与物质上的损害,例如商业利益的丧失或医疗费用的支出,后者包含了所有不是发生在个人的金钱或物质财产上的损失,例如肉体上的痛苦或感情上的伤害。作为金钱上的损失,前者能够用金钱加以计算,尽管有时在难以证明的情况下这种计算必定是粗略的。然而,后者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金钱不是作为其他金钱的替换品,而是对其他比金钱更重要的东西的替代:这是法院所能采用的最好办法
对"pecuniary loss"一词,我国大陆与台湾的学者一般都翻译成"财产损害",但对于"non-pecuniary loss",大陆法学界普遍翻译为"精神损害",而台湾学者则翻译为"非财产上之损害"。早在1994年出版的由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已有学者对"非财产损害"这一译法的不准确性提出了批评,提倡采用台湾学者的译.对此笔者表示赞同。因为,用"精神损害"这个词容易产生哲学上"精神"与"物质"二元对立的观念,进而认为与非财产损害相对应的就是"物质损害",因此所有的"non-pecuniary loss"绝对与物质的增减变动无关,为防止发生误解,我采用"非财产上之损害"的译法,但考虑到该用法的罗嗦与文言气息过重,故简称为"非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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