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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健全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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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如何建立健全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机制

设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保障受害人权利

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加害人获得的非法利益总额非常大,而受害人则是小额多数,绝大部分人就存在“搭便车”的心理定势。多数受害人因考虑诉讼的不经济及国家未能给予其特殊的优惠政策,不得不忍痛放弃司法救济。设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保障受害人权利,应坚持立案严格审查原则、行政管辖权优先原则、当事人处分与国家干预相结合原则。

首先,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并将大规模侵权案件纳入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立消费者协会、律师协会、环保协会等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其次,完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措施。第一,在立法上赋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的特有权利,如优先审理权、取证权……第二,严格限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只有当事人无力进行诉讼或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才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再次,建立相关制度,保障民事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其一,建立奖励机制,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在胜诉后,能获得一定的物质奖励。其二,取消诉讼时效的限制,对大规模侵权案件中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行为起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民法虽然在体系上属于大陆法系,但也引进了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机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但我国对“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没有作具体的解释,被侵权人有可能据此提出天价赔偿,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作出相差极大地判决,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对此,国外的惩罚性赔偿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往往设立了最高限额并且惩罚性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成比例关系,如美国德克萨斯州法律规定,出了某些特定的重罪案件外,对大多数案件,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最高限额为:两倍于经济损失的金额,加上不超过750000美元的非经济方面的损害赔偿,或200000美元。

我国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应对《侵权责任法》第47条确定的惩罚性赔偿金进行具体规定:除赔偿实际损失外,在不超过实际损失的三倍以下,根据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实际损害的数额等因素酌定。

扩大责任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责任保险业务发展比较缓慢,总体规模较小,责任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据保监会统计,2008年责任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81.75亿元,占财产险业务的比例为3.5%。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责任企业赔付能力的不足,特别是企业破产后导致受害人索赔无门,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的因素,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扩大责任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具体做到:

首先,政府部门高度重视责任保险在促进安全生产、保障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对购买责任保险的企业进行政策扶持。其次,加强责任保险的法规制度建设,鼓励地方人大对特殊行业进行强制保险的立法。再次,加大责任保险品种的创新力度,扩大责任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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