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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人、被扶养人扶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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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人、被扶养人扶养费用

《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法律规定了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之间具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一般统称为“扶养”义务。扶养人是被扶养人的义务主体,被扶养人是扶养人的权利主体。

扶养,就是扶养人对被扶养人进行抚养、赡养、扶助、管护、照顾、教育及在衣、食、住、行和身心健康方面予以正当保障。尽到扶养义务,涉及扶养人扶养能力方面的一个主要内容,即具有适量和稳定的物质性财产。扶养人一旦成为残疾,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就会丧失获取物质性收入的体能条件,不同程度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其获取物质性收入的体能条件和参加劳动以获取物质性收入的其他条件受到影响,进而会使其收入减损或收入的持续、稳定缺乏保障,致其本人生活和供养被扶养人的物质性财产丧失或短缺。扶养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需要的物质性财产失去持续性的、稳固的保障。

因此,自《民法通则》以后的立法、司法解释中,均规定了侵权人必须赔偿残疾的被侵权人本人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死者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侵权人致他人死亡,或者侵害他人身体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被侵权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丧失基本生活来源,应依法向其赔偿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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