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关规定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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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关规定评析
以往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规定,都未考虑器具的使用年限,只是给予受害人首次配置费用。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为受害人请求赔偿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费用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客观上使得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数额成倍增加。由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确定将来安装、更换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更换周期、赔偿期限等基本参数未作明确、具体规定。这是导致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法院审理的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的根源所在。
1、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颁布之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以普及型器具的费用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采用的是国产普通型器具费用标准。民政部门认为 “普及型” 或者“国产普通型”器具是一个抽象概念,不易准确界定,实际上不存在可以对号入座的“普及型” 或者“国产普通型”器具。《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采纳了民政部门的意见,在规定对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的确定方面,提出了二项原则性的基本要求—“普通”与“适用”。虽然在措词上更严谨、准确,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普通适用”,存在很大争议。
2、关于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依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有观点认为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是一个技术问题,这样规定是比较科学合理的。本人赞同此观点,但同时认为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在器具品种明确的前提下是相对固定的,即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同其类型、品种一并统一规定是可行的。具体理由在下文中阐述。
3、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一书在相关内容中阐述,“由于考虑到这主要是一个鉴定问题,《解释》没有以条文的形式如何确定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赔偿期限”。 本人对此持有不同观点,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应当属于法律问题,并非鉴定问题或技术问题,赔偿期限理应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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