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06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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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06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
2006年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根据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给予不同程度赔偿。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或死亡的受害人,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据介绍,我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依据是,2005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0744.8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5358元。标准还对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的平均工资标准予以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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