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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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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护理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30%

例如:杨某为某水泥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失去右臂,给几十年来习惯了右手的他的日常生活起居带来极大不便,在一段时间内部分生活需要家人的照顾,其所在地区为我国西部某省会城市,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元/月,这样,杨某每月所能获得的护理费赔偿额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500元/月x30%=150元/月

也就是说,杨某每月可获得150元的护理费赔偿额。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规定,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样,如果各地区护理费的标准有所调整,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就应依照调整后的办法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对护理期限未作规定,对这一问题可参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即“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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