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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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工作,解决赔偿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保证《国家赔偿法》的统一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并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法律文书进行了修改和增补。
以下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刑事赔偿请求,审查办理刑事赔偿案件,保障受害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获得赔偿。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坚持依法赔偿的原则,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规定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工作,解决赔偿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保证《国家赔偿法》的统一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并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法律文书进行了修改和增补。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各地执行。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特通知如下...全文
◇被宣告无罪申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
赔偿请求人:孙连贵,男,40岁,北京市通州区人。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复议机关: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孙连贵原系北京市泰普商贸公司经理,因涉嫌贪污于1994年4月26日被拘传,同年5月7日被逮捕。1997年5月21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孙连贵犯侵占罪,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7年11月19日,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孙连贵犯侵占罪证据不足...全文
◇李树业申请嵩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案
赔偿请求人:李树业,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嵩县库区乡板闸店村人,原嵩县大章乡副乡长,现住嵩县水电局家属楼。
赔偿义务机关: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刘弘耀,检察长。
复议机关: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朱泽宏,检察长...全文
◇陈佩华申请民和县人民法院、民和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案
赔偿请求人:陈佩华,女,汉族,1955年6月27日生,浙江省温岭县人,系青海省教育委员会干部,住青海省民族宾馆家属楼二单元五层。
赔偿义务机关: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荣光辉,院长。
赔偿义务机关: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马有祯,检察长。
赔偿请求人陈佩华,原系青海省教育厅机要秘书...全文
◇刑事赔偿
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以下是刑事赔偿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什么是刑事赔偿
刑事赔偿是对于违法行使侦查、检察、监狱管理职权的 机关及期限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 的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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