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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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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方式

1.金钱赔偿原则

根据日本民法第722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因侵权行为而引起的损害赔偿,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通常是采取金钱赔偿的方法来进行。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日本立法者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原则上“万物”均可用金钱换算而作为商品流通,以“金钱这一最为便利的东西”来赔偿,比恢复损失更为便捷。因此,日本采取了“金钱赔偿原则”。日本的判例和通说均忠实地贯彻了这一原则,除法律上有特别规定以外,一般不承认非金钱性的救济措施如请求停止侵害等。但是,在因公害而引起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通常存在难以用金钱来恢复的被害。针对这一立法上的不足,日本的学说及判例也逐渐肯定了金钱赔偿以外的救济方法。

2.请求的方式

采用金钱来评价损害,一般是采取按照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的不同类别,确定具体的损害数额,并进行举证的方式来进行的。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被害人通常是采取集团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的。由于采取这种诉讼形式,对原告而言,对其所提出的损害赔偿数额进行举证是极为困难的,并且,还会导致案件审理的长期化的弊端。因此,在日本有关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的下级审判决中,出现了不以确认赔偿个别的损害为目标,而以包括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一切损害在内的以“抚慰金”为请求目标的损害赔偿请求的判决。在这种因同一原因而遭受生命侵害或致身体伤残的多数原告请求的损害赔偿事件中,包括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一切损害在内的以“抚慰金”为请求目标的请求形式,在日本被称为“包括请求”。

同时,以上述“包括请求”的理由为基础,为防止原告诉讼集团在诉讼结束后产生混乱,日本下级审判决承认了“一律请求”的请求方式,即承认原告采取的不考虑被害人的收入、被害人死亡的时间等因素的不同,而一律请求同等数额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方式。另外,在公害损害赔偿请求民事诉讼中,还存在原告只对其中一部分主张权利而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对此,日本下级审判例认为,审判的对象应该是对损害赔偿请求权全部的存否进行判断,因此,对这种部分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方式采取了否认的态度。

3.损害赔偿给付与公害健康被害补偿给付之间的重复填补调整

在依公害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而判决支付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额的情况下,通常还存在该项损害赔偿数额的支付,与依据日本行政上的“公害健康被害补偿制度”而进行的损害赔偿数额的支付之间的重复填补的调整问题。在日本近年的下级审裁判例中,多数判例采取了从损害赔偿数额中扣除依据公害健康被害补偿制度等有关制度而取得的给付部分。

日本的“公害健康被害补偿制度”,是为了使因公害而遭受健康损害的被害人能够得到迅速而公正的保护,而设立的包含有民事责任性质的制度。与环境侵权民事损害赔偿给付相比,它采取总括性救济给付形式,来对公害健康被害者进行补偿。因此,一般地,日本学者认为对上述两种补偿方式进行调整是很有必要的。

关于如何调整民事损害赔偿给付与公害健康被害补偿给付之间重复填补的问题,通常,判例上受以下两方面因素制约:第一,受根据《公害健康被害补偿法》而取得的有关医疗关系给付的影响。从上述下级审判例来看,多数判决对该种给付不进行扣除,如土吕久第二次诉讼判决、国道43号线诉讼控诉审判决等。第二,受纯粹的抚慰金部分的制约。如,土吕久第一次诉讼判决认为,依《公害健康被害补偿法》而进行的给付的对象,基本上不包括抚慰金的性质,该抚慰金部分不应成为被扣除的对象。对此,日本学者认为,如果过分强调上述判例的理由,则在需要对二者进行调整的情况下,有必要从包括请求方式退回到个别算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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