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国家赔偿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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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例行公布的刑事赔偿新标准,今年却引起了非同一般的关注,这说明,公众对国家赔偿的关注度提升了一个层次。
然而,比起舆论关注的国家刑事赔偿标准是高是低的问题,最高检权威人士向本网独家披露的“国家赔偿的监督责任至今法无规定”的内情,更值得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我没想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3月例行颁布的检察机关年度每日赔偿金标准,今年会受到如此强烈的社会关注。”今天上午,记者独家约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主任刘志远时,他毫不掩饰自己的意外之感。
3月27日,一则仅有二百多字的短消息引起当日网议热潮。
消息以《刑事赔偿新标准发布日赔偿额:83.66元》为标题,披露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下发《关于转发2006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也许是这则消息的最后一句话,激起了公众和网友的极大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83.66元计算。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消息刊出后,媒体打给他们办公室的电话铃声就没断过
依据权威数字例行公布标准
“2006年日平均工资为83.66元计算不准确;若检察机关刑事赔偿按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论,赔偿请求人是农民或没有工作的人时,赔偿金额如何计算一律按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赔偿,会对地域不同、收入不同的人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国家赔偿为何不让违法办案人员个人掏钱”……各种议论之声汇集到刘志远的耳朵里。
据刘志远介绍,今年检察机关刑事赔偿新标准的发布与往年没有什么两样。每年国家统计局一公布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日平均工资,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就必须尽快发文,确定检察机关刑事赔偿的新标准。“我们只是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办事,计算数据完全是国家统计局提供的。”
“两会”刚刚闭幕,公众对司法机关杜绝冤错案的期待,显然保持着不衰的热度,这恐怕也是为什么检察机关每年例行公布的刑事赔偿新标准,独独今年惹人注意的原因。
据记者了解,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非常快,1992年起草国家赔偿法时,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日平均工资仅为7.3元,1995年为17.76元,2006年升至83.66元。尽管83.66元比起7.3元已经上升了许多,但目前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和赔偿程序仍然存在如何完善的问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国家的刑事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2年向全国人大提出了修改国家赔偿法的报告,目前,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规划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正按照最高检的安排,紧张地开展调研工作。
国家赔偿变单位赔偿经费难保
据介绍,按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由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同时,《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当年实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用中解决。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然而,实际情况是不少地方并未将国家赔偿列入财政预算。
刘志远例举西部某省,在全省一百多个县里,有九十多个未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预算,而且随着财政制度的改革,各单位已经没有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实践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经费紧张,无力先行支付赔偿金;有的赔偿义务机关支付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时却未得到拨款,造成赔偿执行难,特别是一些涉财赔偿,数额在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赔偿义务机关即办案单位难以支付,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这实际上是把国家赔偿变成了单位赔偿。这种状况必须尽快改变,使国家赔偿真正恢复其本来面目,实现其优先保障当事人权益的目的。同时对违法办案人员应当追究责任,包括在国家赔偿后,让其承担赔偿费用。刘志远说,实行国家赔偿而非单位赔偿或个人赔偿,根本目的就在于,以国库财力充分保障被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利益。
国家赔偿监督责任法无规定
“社会上都以为检察机关赔偿办对其他司法机关的赔偿也承担法律监督职责,实际上国家赔偿法目前并没有作出这方面规定。”刘志远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接到过很多群众来信,要求最高检对其他司法机关不确认、不赔偿的情况进行监督,但由于法律没有做出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无法进行监督。
刘志远告诉记者,检察机关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负责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并办理刑事赔偿申诉、复议案件。
据记者了解,近年来,向检察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的数量在下降,但决定赔偿的件数却在上升,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检察机关规范执法水平和依法赔偿意识在同步上升。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以及浙江等地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相对比较高,但也恰恰是这些地区的赔偿比率也是相对较高的。”刘志远说,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赔偿决定的上升与依法赔偿、该赔即赔的关系。
刘志远认为,检察机关一方面要依法办案,另一方面,一旦发生赔偿案件,就要依法赔偿,这不仅是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急迫需要,也有利于检察机关真正树立客观公正形象,有利于促进规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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