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各地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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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各地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实践
从实践层面看,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难的问题,显然已经引起了国内各地司法实践部门和地方立法机关的重视,为便于实践操作,一些地方已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作了规定。如四川高院在其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意见》中明确规定,侵犯物质性人格权利赔偿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的赔偿为500—50000元。上海高院2000年1月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1999年8月《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起点为5万元。云南省在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除承担停止侵害等责任外,还应承担1万元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些内部规定和地方立法,都倾向于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作出量化规定,虽然有“上限法”和“下限法”两种,但都试图在寻求一个合适的“基准点”,其思路是值得借鉴的。
从探索层面上,现在有一种倾向,即将精神损害进行等级划分,分别确定赔偿额,力求个案中的公正。如有人提出将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分为严重损害和一般损害两大类,严重损害又分5个等级,赔偿数额为1—5万元不等,一般精神损害分为4个等级,赔偿额为2000—8000元不等。又如有人将精神损害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和严重等五个等级,赔偿数额为1000—100000元不等。作者认为,对精神损害进行等级划分是应该的,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来确定赔偿额,可以较好地解决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个体差异较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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