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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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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贺俊锁”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没有......本文有246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7分钟。

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具体包括:

1、错误拘留。错误拘留在刑事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上具有不同的含义。在刑事诉讼法上,错误拘留是指司法机关在不具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实施的刑事拘留。在国家赔偿法上,错误拘留是指司法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公民而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错误逮捕。逮捕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羁押、看管,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关于逮捕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3、无罪错判、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具体来说,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无罪错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人民法院对无罪的公民判处刑罚。所谓无罪,包括公民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公民实施了犯罪行为两种情形。公民确实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当然构成错误判决。

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刑罚已经执行”包括刑罚已经全部执行和部分执行两种情况。被无罪错判的人如果已经全部执行判决刑罚,国家应对全部错判刑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执行过程中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宣告无罪释放的,国家则应对已执行部分的错判刑罚承担赔偿责任。在自由刑执行期间,被告人被依法减刑或者假释的,对于被减刑或者假释部分的错判刑罚,国家不负赔偿责任。在刑罚执行中保外就医的,人身自由虽受限制但实际上未被羁押,此期间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原判决经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并且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是指经过再审确认被告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撤销原来有罪的判决。也就是说,改判必须是依据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而且必须是改判无罪。

4、刑讯逼供和殴打等暴力行为。刑讯逼供和殴打均属于暴力侵权的范畴。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或者施以其他暴力侵害行为的,可能产生工作人员自己的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妨碍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是工作人员因其犯罪行为对国家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责任,而刑事赔偿是国家因其侵权行为而对公民承担的补救性的法律责任,两者之间因主体和性质不同,不能发生折抵关系。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根据本条规定,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包括如下两种: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

查封。在刑事诉讼中,查封是指司法机关将可以用作证据或与案件有关不便提取的财物予以就地封存的一种措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根据本条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采取查封措施。

扣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扣押针对的是物证、书证。所谓扣押物证、书证,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发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文件,依法强制扣留的一种刑事强制性措施。

冻结。冻结是指司法机关在案件的侦查和审理中发现被告人的存款、汇款与案件有直接关系时,要求有关单位对其存款、汇款停止支付或者转移的一种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司法机关可以采取查询、冻结措施。

追缴。关于追缴措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刑法在“量刑”一节中规定了追缴,该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从法律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来看,所谓追缴是指强制收缴罪犯赃款、赃物,退还原主、上缴国库的强制措施。该种措施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均不明确。司法机关采取上述措施,必须依法享有该项职权。超越职权范围、无权限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采取的上述措施,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必须赔偿。

2、再审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

罚金和没收财产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条件是:第一,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判决必须生效,而且已经执行。判决没有生效,受害人可以通过上诉的途径申请纠正。判决生效但没有执行的,没有发生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财产损害事实,不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第二,生效判决经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受害人被宣告无罪。刑事赔偿以公民无罪为前提。如果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被告人无罪,说明原判处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错误,如果已经执行,国家当然应予返还,如果因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亦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经审判监督程序,公民仍然被确认有罪,即使原判决被变更,国家仍然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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