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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18年改判无罪 刘吉强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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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近年来,由于普法力度的增加以及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很多的冤假错案都得以伸冤并获得赔偿。近日,蒙冤18年3次被判死缓的刘吉强被判无罪,其已向吉林省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申请赔偿书。

1998年2月14日晚,吉林市27岁的女子郭某被杀死于家中。经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认定,郭某时年34岁的朋友刘吉强为凶手。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1999年12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刘吉强犯,判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刘吉强上诉。2000年3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02年6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提起。同年11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决,刘吉强又被判为死缓。刘吉强不服上诉,2003年3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随后,刘吉强及家人开始了申诉之路。2015年7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建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查此案后,于2015年12月作出再审决定。2016年4月1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吉林市依法公开再审此案。4月29日,法院判决认定,本案除刘吉强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其到过案发现场并实施杀人行为,故依法宣判刘吉强无罪。

刘吉强被宣告无罪之后,依照国家法律刘吉强提出,自1998年2月16日至2016年4月29日,被剥夺人身自由18年多,总计6647天。故要求赔偿侵犯赔偿金、、、健康赔偿金等共计1937万余元。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规定了非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据介绍,非刑事司法赔偿以财产损害赔偿为主,但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侵犯公民人身权的,也应当对人身损害予以赔偿。根据第三十五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中侵犯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未明文规定适用于非刑事司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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