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讨赔偿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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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先生因判刑而被单位开除,可人事档案却一直压在单位,18年后才得以转出。为此,他以原单位无故扣押其人事档案为由,要求单位赔偿18万元的损失。
昨天,徐汇法院一审判决,没有支持张先生的诉请。
年届半百的张先生,27年前顶替家人进入一家工厂工作。1985年底,他因盗窃单位财物,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之后被厂方开除。刑满释放后,他多次至厂里询问退档事宜,均被告知档案材料会移交相关单位。直到2005年5月,单位才开具了退工单。2006年6月,张先生的档案材料移交至其现住的街道办事处。
张先生诉称,由于单位从1987年12月至2005年6月一直扣押其人事档案,导致其无法办理失业登记及劳动手册,也无法参加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及享受社会福利待遇,故要求单位按1万元一年的标准赔偿其经济损失18万元。
而单位则认为,张先生于1985年因盗窃单位财物被判刑2年,便对其作出了开除决定。由于张先生被逮捕后户口即予注销,单位当时无法将档案移送至其户籍所在地。张先生释放后,已办理了劳动手册、社会劳动力登记,而一直未与单位联系,故无法将其档案转到其户籍所在地。
法院认为,单位有义务在张先生判刑后及时转出其档案,其辩称无法转出的理由没有依据,做法确有不妥。但是,由于张先生直至今年4月18日方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无论其主张的权利是否正当,均不能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获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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