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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保险中非因工死亡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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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保险中非因工死亡的概念

法理上说,有关观点及其相互关系的知识涉及的是概念及其相互间的逻辑关系的建构。所谓非因工死亡,人们通常是作为因工死亡相对关系概念而来理解的,即不是因为工伤的死亡。而对于什么是工伤 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 条明确规定了其内涵,即在十种情况中发生的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然而,该法同时在第9 条又规定,职工由于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这里出现了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概念。然而, “不应认定为工伤”是否就是非工伤 从词意上看,似乎应该是这样,因为“不即非”。如此,则在职工伤亡中只有工伤或非工伤,即因工死亡与非因工死亡已经穷尽了职工死亡的全部外延。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似乎还存有在工伤与非工伤之外的第三个概念,它既不归入工伤也不归入非工伤的。因为在我国企事业单位职工中,对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国家要提供一定的劳动保险待遇,包括对其家属。如果职工伤亡仅包括工伤与非工伤,那么我们就无法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9 条中规定的,职工由于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造成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如果将不应认定为工伤的上述情况作为非因工伤来看待,则对这部分人的家属也要提供一定的劳动保险待遇,这岂不是有违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这显然是荒谬的。

如果这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那么职工伤亡除了工伤死亡、非工伤死亡外,另有既不属于工伤死亡又不属于非工伤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死亡”的情况。这种不应认定为工伤死亡虽然也是非工伤死亡的一种,但它不属于我们劳动法上规定的应该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非工伤死亡。而本案审判法官认为,对被害人因他人交通肇事造成死亡由于不属于工伤死亡故应属于非工伤死亡,应享受我国劳动法上的非工伤死亡职工的所有待遇的认定是缺少依据的,或者说是理性逾越了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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