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余海文”负责编辑,主要解答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极重度智能减退;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四肢瘫......本文有424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1分钟。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极重度智能减退;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重度运动障碍;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小肠切除90%以上;
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重度智能减退;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02,或视野 =8%;
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
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四肢大关节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心功能不全三级;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肺功能重度损伤;
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全胰切除;
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急性白血病;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小肠切除 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三级工伤或职业病。
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面部重度毁容;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05或视lt;=16%;
双眼矫正视力 0.05或视野 =16%;
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 0.1或视野 =24%;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30平方厘米;
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30平方厘米;
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截瘫肌力3级;
偏瘫肌力3级;
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一侧肘上缺失;
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一侧胸改术后;
尘肺Ⅲ期;
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粒细胞缺乏症;
全胃切除;
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
中度智能减退;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癫痫重度;
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
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2或视野 =32%;
一眼矫正视力 0.05另眼矫正视力 =0.1;
双眼矫正视力 0.1或视野 =32%或半径 =20双耳听力损失 =91Dbhl;
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20平方厘米;
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20平方厘米;
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舌缺损 全舌的2/3;
双侧完全性面瘫;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单肢瘫肌力2级;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中度运动障碍;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利手前臂缺失;
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一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
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瓣膜置换术后;
心功能不全二级;
病态窦房结综合症;
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肺功能中度损害;
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尘肺Ⅱ期;
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呼吸困难3级;
肝切除2/3;
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再生障碍性贫血;
慢性白血病;
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永久性膀胱造瘘;
重度排尿障碍;
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 =50mL;
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双侧肾上腺缺损;
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0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五级工伤或职业病。
完全运动性失语;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面部轻度毁容;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3或视野 =40%;
一眼矫正视力 0.05另眼矫正视力 =0.2;
一眼矫正视力 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双眼视野 =40%;
一侧眼球摘除者;
双耳听力损失 =81Dbhl;
鼻缺损1/3以上;
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10平方厘米;
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10平方厘米;
上或下唇缺损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 20立方厘米;
舌缺损 2/3、 1/3’
脊柱骨折后遗30四肢瘫肌力2级;
单肌瘫肌力3级;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非得手前臂缺失;
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一髋功能完全丧失;
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病态窦房结综合症;
瓣膜置换术后;
双肺叶切除;
肺功能中度损伤;
呼吸困难3级或PaO278~10.7kPa;
肝切除1/2;
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青年脾摘除;
胰切除2/3;
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
胃切除3/4;
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直肠、肛门、结肠产分切除,结肠造瘘;
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慢性中毒性肾病;
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膀胱部分切除;
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两侧睾丸、副睾丸缺缺损;
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阴茎缺损;
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阴道闭锁;
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
轻度智能减退;
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癫痫中度;
不完全性失语;
一侧完全性面瘫;
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一眼矫正视力 =0.05另眼矫正视力 =0.3;
一眼矫正视力 =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双眼矫正视力 =0.2,或视野 =48%;
双耳听力损失 =71Dbhl;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难Ⅲ度;
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鼻缺损 1/3、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
三肢瘫肌力4级;
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一手三指缺失;
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一拇指缺失;
一侧踝以下缺失;
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下肢骨折成角畸形 1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
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肝切除1/3;
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胰切除1/2;
白血病完全缓解;
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胃切除2/3;
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肾损伤性高血压;
一侧肾切除;
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9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七级工伤或职业病。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电烧伤颅骨切除 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全身瘢痕面积50%~59%;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8;
一眼矫正视力 =0.05另眼矫正视gt;=0.6;
一眼矫正视力 =0.1,另眼矫正视力 =0.4;
双眼矫正视力 =0.3,或视野 =64%;
双耳听力损失 =56BHL;
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牙糟骨损作78cm,牙齿脱落10个以上;
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轻度运动障碍;
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 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一指指间关节离断;
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一前足缺失;
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良好;
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么复积液;
下肢伤后缩lt;3cm、 2cm者;
肺叶切除;
肺功能轻度损害;
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放射性肺炎蠓蜗宋化lt;两叶)肺功能正常;
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肺切除1/4;
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成人脾摘除;
胰切除1/3;
再生障碍性盆血完全缓解;
白细胞减少症;
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血小板减少;
胃切除1/2;
小肠切除1/2;
结肠大部分切除;
轻度排尿障碍;
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阴道狭窄;
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1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八级工伤或职业病。
边缘智能;
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颅骨外露;
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鼻或面颊部有 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 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全身瘢痕面积40%~49%;
一眼矫正视力 =0.2,另眼矫正视力 =0.5;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双眼视野 =80%;
一袋子则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外伤性青光眼;
双耳听力损失 =41Dbhl或一耳 =91Dbhl;
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发声及言语困难;
一耳或双耳缺损 1/3、
牙槽骨损伤长 =cm,牙齿脱8个以上;
舌缺损小于舌的1/3;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双手部分瘫肌力4级;
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心功能不全一级;
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肺段切除;
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肝部分切除;
胆道修补术后;
脾部分切除;
胰部分切除;
腹壁缺损10cm左右;
胃部分切除;
小肠部分切除;
一侧肾上腺缺损;
输尿管修补术后;
尿道修补术后;
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性功能障碍;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失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失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 癫痫轻度;
颅骨缺损 =25平主厘米,无功能障碍;
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第V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麻痹;
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
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 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颈部瘢痕畸形;
全身瘢痕面积30%~39%;
鼻再造术后;
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一眼矫正视力 =0.3另眼矫正视力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
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双耳听力损失 =31Dbhl或一耳损失 =71Dbhl;
发声及言语不畅;
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一耳或双耳廓缺损 1/5,
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牙槽骨损伤长4cm,牙脱落4个以上;
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三个节段性疹柱内固定术后;
脊椎压缩前缘高度 1/2者;
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
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肺修补术;
支气管成形术;
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乳腺成形术后;
隔肌修补术后;
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子宫修补术后;
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1种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十级工伤或职业病。
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全身瘫痕面积
一眼矫正视力 =0.5另一眼矫正视力 =0.8;
双眼矫正视力 =0.8;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晶体脱位;
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外伤性瞳孔放大;
双耳听力损失 =26Dbhl,或一耳 =56Dbhl;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发声障碍;
一耳或双耳缺损 2平方厘米;
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铬鼻病;
嗅觉丧失;
牙齿除以外,节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强口困难Ⅰ度;
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鼻中隔穿孔;
鼻或面部有 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
指端植皮术后;
手背植皮面积 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手掌、足掌植皮右积 30%者;
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足背植皮,面积 100平方厘米;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胸壁异物滞留;
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肝修补术后;
脾修补术后;
胰修补术后;
开复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开复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开复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肾修补术后;
膀胱修补术后;
卵巢修补术后;
输卵管修补术后;
乳腺修补术后;
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度以上者;
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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