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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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1日19时27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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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肖史彬”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对作了明确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人,为防止其逃避、和,责令其提供人或缴纳保证......本文有120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对作了明确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人,为防止其逃避、和,责令其提供人或缴纳保证金,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多年来,取保候审作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之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自身的不完善,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从分析取保候审制度的特点入手,研究当前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主要特点
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与、、、同属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一种,与其它几种强制措施相比较,有其明显的特点:
一是取保候审是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只是做到随传随到,与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相比,是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是取保候审是法定期限最长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现行《刑诉法》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与其它强制措施相比较,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是最长的。
三是取保候审是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使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不同于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公安、检察、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都可以使用该项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缺陷
在办案实践中,笔者通过了解发现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的条件过于笼统。刑诉法规定,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两个条件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出现了 滥用 和 该用不用 的现象。主要表现为:①对一般违法人员或有过错的人员实施取保候审;②对人民检察院以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人员实施取保候审;③对一些犯罪情节较重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予以取保候审。④使一部分符合取保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以安全性不能十分确定为由而被羁押。
2、取保候审的无法到位。刑诉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则由公安哪个部门执行却法无明文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由检察、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往往是检察、法院在与公安机关履行法律手续后,因公安机关无警力去执行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失去监督的现象时有发生。
3、取保候审的保证措施强制力不够。实践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躲避侦查便外逃,无法按时到案,造成一些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逍遥法外,无法捉拿归案。
4、取保候审规定的时限不明确。刑诉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司法实践中出现公、检、法三机关对同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取保候审2个月的情况。
5、取保候审后出现 保 而不 审 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机关把取保候审当作结案的一种手段后,相当以部分案件在取保后被搁置起来,一拖再拖,草草结案了事,甚至不了了之。
三、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几点建议
由于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上述缺陷,为进一步发挥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笔者建议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加以完善。
(一)完善取保候审适用范围
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应明确确定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的含义。.量刑条件。取保候审规定应与刑罚相适应,这样有利教育,改造挽救犯罪分子。因此建议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或者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2.身体条件。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严重疾病必须有明文解释,并列出具体疾病伤残标准的便于执行。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情形,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程序,提供科学依据、严格审批;3.事实条件。对犯罪嫌疑人严格取保条件和范围。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定办案时限已到,不能捕、不能诉的案件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取保候审。但对那些有可能发生串供等妨碍侦查行为的人,要慎重考虑,一般不宜取保。4.时间条件。明确规定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时限为2个月,不能重复取保候审,并对每个阶段的时限细化,公安机关为6个月,检察、法院分别为3个月。
一、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主要特点
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与、、、同属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一种,与其它几种强制措施相比较,有其明显的特点:
一是取保候审是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只是做到随传随到,与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相比,是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是取保候审是法定期限最长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现行《刑诉法》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与其它强制措施相比较,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是最长的。
三是取保候审是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使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不同于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公安、检察、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都可以使用该项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缺陷
在办案实践中,笔者通过了解发现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的条件过于笼统。刑诉法规定,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两个条件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出现了 滥用 和 该用不用 的现象。主要表现为:①对一般违法人员或有过错的人员实施取保候审;②对人民检察院以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人员实施取保候审;③对一些犯罪情节较重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予以取保候审。④使一部分符合取保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以安全性不能十分确定为由而被羁押。
2、取保候审的无法到位。刑诉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则由公安哪个部门执行却法无明文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由检察、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往往是检察、法院在与公安机关履行法律手续后,因公安机关无警力去执行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失去监督的现象时有发生。
3、取保候审的保证措施强制力不够。实践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躲避侦查便外逃,无法按时到案,造成一些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逍遥法外,无法捉拿归案。
4、取保候审规定的时限不明确。刑诉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司法实践中出现公、检、法三机关对同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取保候审2个月的情况。
5、取保候审后出现 保 而不 审 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机关把取保候审当作结案的一种手段后,相当以部分案件在取保后被搁置起来,一拖再拖,草草结案了事,甚至不了了之。
三、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几点建议
由于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上述缺陷,为进一步发挥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笔者建议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加以完善。
(一)完善取保候审适用范围
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应明确确定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的含义。.量刑条件。取保候审规定应与刑罚相适应,这样有利教育,改造挽救犯罪分子。因此建议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或者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2.身体条件。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严重疾病必须有明文解释,并列出具体疾病伤残标准的便于执行。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情形,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程序,提供科学依据、严格审批;3.事实条件。对犯罪嫌疑人严格取保条件和范围。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定办案时限已到,不能捕、不能诉的案件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取保候审。但对那些有可能发生串供等妨碍侦查行为的人,要慎重考虑,一般不宜取保。4.时间条件。明确规定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时限为2个月,不能重复取保候审,并对每个阶段的时限细化,公安机关为6个月,检察、法院分别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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