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时”法规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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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命赔300元”执行28年
一条命=300元
“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150元……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所需粮票须由本人交纳。”
在197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中,“一条生命”与“三百元钱”之间被画上了一个等号,而在28年后的今天,这样的“暂行规定”仍在实行。
“爷孙俩不如牛值钱”
2005年4月25日,铁岭的王大爷带着两周岁的孙子外出散步,行至铁岭火车站北三铁道门附近时,孙子突然沿着立交桥旁边的台阶拾级而上,通过早已破损的护路铁丝网,走上铁路路基,身为爷爷的老王连忙追了过去。好不容易追上孩子,刚抱起来,疾驰的火车“嗖”地开过……
对于这一悲剧,铁路部门作出如下认定:案发当日,那次列车以每小时113公里的速度,行至长大线469公里300米处左右,发现前方有一男子抱着一个小孩。列车鸣笛并采取制动措施,结果列车在减速中与二人相撞。
二人死于抢越铁路线路所致,属一般路外伤亡事故,老王应承担全部责任。铁路部门依据《暂行规定》和相关规定,予以一次性结案,补助死者家属人民币共计600元。
对此王大爷的老伴说:“咱家牛还卖个千八的,我这爷孙俩加一块,还不如一头牛值钱。”
这不能成为挡箭牌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孙金宝律师认为,国务院1979年《暂行规定》是作为铁道部门的一个部门规章。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部门规章已有很多方面不适应现代发展。加之《铁路法》等一些新的法律相继出台,其法律效力要高于《暂行规定》。
铁路部门如果无论是什么情况下发生的火车撞人事故,都拿这个《暂行规定》做挡箭牌,无疑是不对的。火车撞死人,该怎么赔偿是有法律规定的,火车撞死人的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等算下来怎么会最多只有300元呢
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张立刚律师表示,目前我国有《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多个相关法章。在这种情况下,不该死抱着粮票这些过气内容的部门规定不放手,“如果铁路部门坚持按当时的标准赔偿,那么消费者也有权利要求按当时最低的每张两毛钱购买火车票!”
“高温条例”今年47岁
“屋顶搭凉棚”防中暑
“夏季露天作业工人和农民,应使用宽边草帽或斗笠和白色宽大的服装”、“为了防止太阳辐射热传入室内,应在房屋周围绿化,屋顶、墙壁刷白,窗玻璃涂刷云青粉;屋顶高度在5米以下,通风较差者,可考虑采用屋顶搭凉棚、加隔热层或喷水等。”
比28岁的《暂行规定》更为年长的,是今年已经47岁“高龄”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这部1960年7月1日颁布的法规,是我国目前惟一一部高温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
请假没批,女工“热”死
2006年7月3日晚,位于福州马尾的福建长隆纺织厂女工刘运芳晕倒在车间内,抢救无效第二天死亡。医生说,刘是因中暑死的。刘运芳的工友说,该纺织厂车间常年温度很高,近期高温天气,更是给他们“火上浇油”。
刘的家人说,刘晕倒前,已经发高烧,她曾向工厂请过病假,却没有得到批准。这似乎证明了刘运芳的悲剧是“无可避免的”,因为当她感觉到了身体严重受损的威胁时,却无法获得起码的病假休息权利。她在无奈绝望的情形下,在“杀人的高温”中煎熬,最终滑落生命的谷底。
难觅“高温条例”踪影说明什么
据沈阳市人大立法顾问、辽宁大学法学院康健老师介绍,她曾用了几天的时间,查遍了网络的各个角落,也跑过沈阳市内几所大学的法律书店,甚至去翻查老一代劳动管理工作者的劳动法律法规手册,结果都难觅《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的踪影,“在纸堆里都找不到的条例,是否还能起到它应有的作用,我想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康健说。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孙金宝律师说:“《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只规定了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防暑降温的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但条例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执行效果也就可想而知。另外,47年来,社会和法制状况都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因此,该条例已明显滞后。”
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张立刚律师认为,47岁“高龄”的“暂行条例”仍在实行,反映出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张律师还表示,交通协管员、空调安装工、清洗建筑物的农民工、送水工、快递员……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烈日下奔波的从事社会服务的职工,是半个世纪前所没有的,因此尽快出台更为详备和符合社会发展的“高温保护条例”,保护劳动者的防暑权刻不容缓。
我省清理工作已经展开
51年前的《户口登记条例》、47年前的高温法规、28年前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以及51年前的《兽医卫生检验规则》和21年前的《生活饮用水标准》……据一位法学教授统计,像“一条命赔300元”,这样不适用于现代社会的陈年旧规目前至少还有上百部。
今年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3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向全国法制工作机构下发通知,明确了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有关问题。这意味着,655件现行行政法规、3031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和9664件地方政府规章总计1.3万余件行政法规规章,将被逐一“体检”。据了解,对于“问题”法规规章将采取三种处理方式:明令废止、宣布失效、予以修改。
昨天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省政府法制办的有关人员。据介绍,目前我省的清理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
感言别让“清理”打了折扣
□ 王淇
据了解,这次全面清理行政法规规章,是近二十五年来的第四次。按理说现行的全部法规规章都不应再存在与法律冲突现象,然而,事实是像“一条命赔三百元”这样的规定仍在实行。
之前的数次清理难言“彻底”,这其中想必有清理单位的疏忽和惰性。毕竟有些法规规章的废止和修改,不仅会大量增加自己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量,甚至还会加大自己的法律义务,将损失大量的财产利益。
其实我们不是不知道对1.3万件法规规章挨个“体检”的难度,然而,当面对古稀老人的眼泪和她“爷孙俩不如牛值钱”的感慨时,这种难度难道不该转变成动力吗
“法律的基础在于实践,而不在于它完美的逻辑。”毕竟没有任何人会真正信仰、认同和遵循那些明显存在问题的法律法规。
要想
从根本上保证在未来的法治道路上不再有过时、失效的法律规范侵扰公众的生活,就必然要建立科学、完备的法规清理机制,确立法规定期跟踪评估、备案审查、利害关系人申请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审查等一整套程序制度,同时建立健全对相关权力主体履行清理职责的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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