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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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学生伤害事故责任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新的规则。其中主要的问题有:
1.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承担的义务是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而不是监护义务。对此,应当予以明确。过去在实践中有些法官认为学校对学生尤其是未成年学生承担的是监护责任,有的教科书也这样解释。教育部《学生伤害处理办法》依据教育法的规定,规定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司法解释采纳了这个意见,对此,法官在观念上应当予以改变。
2.学校伤害事故责任是过错责任,学校只对在校期间未成年学生遭受的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超出这个范围的人身损害,学校不承担责任。
3.学生伤害事故包括在校期间未成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和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损害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只规定了学生受到伤害的责任问题,没有规定未成年学生伤害他人的责任问题。对此,应当按照本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4.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责任的形态有两种:第一种是替代责任,主要概括在本条第一款中,就是学校对于自己的行为以及教职工的行为造成的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损害和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承担的责任。第二种是补充责任,规定在本条第二款中,是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侵害未成年学生人身权利,造成人身损害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其中第二种责任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补充责任的原理和规则是一致的。
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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