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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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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损害结果是由于行为人排放污染物或破坏环境造成的。传统民法因果关系理论要求证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内在的,直接的,合乎规律的联系。然而,在许多情况下,特别是环境污染损害中,要证明损害结果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通常比较困难,其原因主要在于:

1、污染物在环境中具有潜伏性和积累性,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往往历时久远,时过境迁,此种时空延伸使因果关系认定极为困难。

2、许多污染是多因素复合作用的结果,例如,某人患上肺癌,其病因有可能是工厂超标排放废气造成的污染,也有可能是居住在公路附近吸入过多汽车废气,甚至可能是在工业环境中被动吸烟所致,更可能是这三种原因复合侵害的结果。

3、对于各种污染物的性质、毒性,及其在环境中迁移、扩散和转化的情况,现有的科技水平还不足以认识清楚,或者不足以证明环境污染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需利用环境分析、化验等技术手段,并具备渊博的科技知识和专门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当的人力、财力,这无论是对于受害人还是对于司法部门而言都有相当的困难。

由于上述原因,沿袭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很可能陷入科学争论而无法使受害人的请求得到救济,也不能对环境侵权行为及时予以制止,这种所谓法律役于科技的负面效果是环境法律责任制度所应当尽量防止的。⑤为此,环境法以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的法律方法对传统因果关系理论进行校正,包括以下三种主张:

1、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该学说认为受害人只需证明侵害行为引起的损害可能性达到一定程度,即可推定因果关系存在。或证明如果没有该行为,就不会发生该结果的盖然性,便可推定因果关系。

2、流行病学因果关系理论。该学说采用流行病学集体性统计方法,根据流行病学分析某种疾病发生的原因及其关系较大的因素,进行综合性研究判断,在判断中主要考虑四个条件:该因素在发病前曾发生作用,该因素作用的程度越显著,则该病患者比率越高;该因素作用减低,该病患者的比率或程度则下降;该因素引起该疾病的结论,与生物学的学说不发生矛盾。

3、间接反证说的因果关系理论。间接反证说原是德国民事证据法上的概念,被运用于环境侵权中是指,如果被害人能证明因果链条中的部分事实,就推定其余事实存在,而由致害人负反证其不存在的责任。

上述证明方法在环境保护制度发达国家已不同程度地被采用,我国立法对此尚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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