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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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审判实践中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具体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1. “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与适用《条例》明确界定并扩大了属于工伤情形的具体范围,第14条、第15条对工伤和视同工伤作了详尽列举式规定。其中“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属明显扩大宽松的规定。首先,该规定取消了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关于上下班途中时间和线路的限制性规定。设限过多,不符合客观现实生活,也不符合工伤保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其次,“上下班途中”排除了“必经路线”,必经路线的规定对职工要求太苛刻,也不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的,社会现象是多姿多态的。上下班走捷径行不行,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又如上下班途中道路发生堵车、施工等情况需绕道行不行,回答也应当是肯定的。再次,对“上下班途中”要有正确的理解。应理解为职工离开家到用人单位或离开用人单位回到家中的合理的时间或路线的过程。如职工上班途中吃早餐,下班后顺便买菜、到托儿所接孩子,由于该事务是日常工作生活的必须要求,也符合一般常理,应作上下班途中理解。另外,随着住房条件的改善,两处住房情况也会发生。职工下班后选择一处住房回家,尽管该房在职工履历表中没有记载,但产权确系该职工所有,且事故在上下班经过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也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另外,职工在下班时间到同城居住的父母处“常回家看看”,如果受到机动车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也是引起我们的法律思考的一个问题。
2. “违反治安管理”的理解与适用《条例》第16条对不属于工伤的情形也作了特别说明,即“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的规定。实践中对第16条第一款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理解出现了不尽相同的观点。在工伤认定中适用“违反治安管理”应作条件性限制: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是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情节轻微未受处罚或不需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作为排除性条件适用。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足伤亡者自己违法所造成的。他人造成或出现混合过错未受处罚的情况不适用“违反治安管理”。对违反治安管理死亡而无法处 罚的,凭公安行政机关出具该行为必须受到治安处罚的证明作出判断
。对公安交巡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违反治安管理事实的叙述只能作为案件事实证据,不能援引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因为交巡警大队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足行政处罚行为,属待证的事实证据,理论上讲其证明力仍具不可靠性、不确定性,难以作为法定证据使用。按职权法定原则,“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否应由公安机关作出,社保部门无权作出认定。这样规定,不仅确保行政职权行使有序化、法定化,也可防止对职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扩大化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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