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计算交通费有关问题的解析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刘训广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刘训广”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交通费】计算交通费有关问题的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医治疗实际发......本文有93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交通费】计算交通费有关问题的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医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本条确定了交通费的赔偿标准。包含三层意思: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包括陪护人员陪护病人,受害人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强调受害人就医支出的费用,强调实际发生的费用。赔偿义务人赔偿交通费以受害人提供的正式票据为支付凭证,没有正式票据的一律不赔。正式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次数、人数相符合。

理解本条应注意以下问题:

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汽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乘坐火车应当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况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乘坐该种交通工具的合理性。一般情况下,不准许乘坐飞机,紧急情况除外,也应由受害人说明乘坐的合理性。

解释中的“正式票据”,不应仅理解为正式的税务发票,汽车票、火车票、船票、出租汽车票质均属于正式票据。

适用本条时,还应审查正式票据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是否相吻合,不吻合的从赔偿数额中扣除,应当严格执行本解释规定的条件,不宜从宽掌握。

人身损害推荐律师:单正宏律师

单正宏律师,民商法、刑事辩护资深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任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单正宏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来办理了数百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分析案件准确到位,帮助当事人策划诉讼案件,找到经济、有效的解决办法,同时如实告知诉讼风险,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到当事人的一致信赖和高度赞誉,被老百信誉为‘仰不愧于天,俯不诈于民’的优秀律师,所办案件曾受到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黑龙江电视台、齐齐哈尔电视台、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新京报、京华时报等多家媒体的采访报道。

办公电话: 13371711626,13371711626 E-mail: shzhhlawyer@163.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11号首都科技中介大厦12楼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计算交通费有关问题的解析”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46152.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