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责任中一般法与特别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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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和死亡赔偿规则基本上属于“一般法”的规则,而在一国的赔偿法范围内除了“一般法”的规则之外,还存在不少特别法规则。这些特别法通常包括:交通法律;规范特别危险作业或者危险源的法律,如关于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的法律、电力法尤其是核电站法、动物法、狩猎法等;环境资源与自然保护方面的法律;工伤事故法;产品责任法,等等。这样的特别法通常对残疾和死亡赔偿作出一些特别规定:或者限制赔偿的最高限额,或者规定特殊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或者规定概括的赔偿数额,或者限制狭义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说来,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近亲属依据这样的特别法,一方面较容易得到残疾或死亡赔偿,另一方面得到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数额可能比较低,因为这样的特别法律通常采取了限制赔偿的态度。
如何处理“一般法”的规则与特别法的关系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出:“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是一般法与特别法在适用上的基本原则。就残疾和死亡赔偿的法律适用而言,作者认为,在遵循这一原则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我国涉及到残疾和死亡赔偿的一些特别法规,由于颁布的时间各不相同,加上近些年来国民经济和国民平均收入的快速增长,有的特别法已经不适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多数规定的赔偿数额偏低;个别特别法规打上了浓厚的行业保护烙印,没有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公正的保护;某些残疾、死亡赔偿问题本来不应当由特别法调整,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却被特别法规所调整。作者建议:将来在民法典颁布后或者在民法通则修改后对这些特别法规进行系统的清理;在现阶段也宜灵活适用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原则.公正地保护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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