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工工亡的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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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天津市职工工亡的赔偿项目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此三项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天津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26条: 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领取伤残津贴的,最高不超过15年;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子女不满18周岁的计算至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最高不超过15年。
第28条: 伤残津贴、 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以上总结的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和 《天津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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