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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改革与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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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政府执政为民的一贯宗旨,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提供了更好的社会物质条件。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中国司法机关积极推进司法改革,既公正执法,又加强人权保障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

一、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为推进司法改革和人权保护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制保障

建立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时代精神的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和推进司法改革的基础和前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家权力机关及有关部门加快了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建设,先后制定了500多件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300多件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宪法为基础、部门法律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法等法律的相继制定或修改,对于推进司法改革,建立现代司法制度,调整规范各类社会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与人权的司法保护。989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表明我国建立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规定,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行使诉讼权得到有效救济;明确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方即行政机关对所作出的负有,并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关切,有利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2002年,中国法院审结各类行政诉讼案件8.4万余件。

——民事诉讼法与人权的司法保护。982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事诉讼法》(试行)。99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确认或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的权利;规定了当事人有平等诉讼权利,有权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有权在下处理民事纠纷。2002年,中国法院审结各类民事案件439万余件。

——刑事诉讼法与人权的司法保护。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修改,科学借鉴和吸收了外国刑事诉讼中有利于保障人权的合理内容,既完善了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又进一步加强了人权的法制保障。《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收容审查,规范了刑事强制措施,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了审判方式,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明确了控诉方的举证责任,为被追诉者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取消了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以认定有罪而免予的制度,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完善了辩护制度,对律师及其他参加诉讼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保障;规定了对盲、聋、哑或未成年人等社会弱者和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以保证其辩护权利,从而加强了对特殊被告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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