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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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基础
侵害人身权必然会造成自然人的精神损害,但并不是所有的精神损害都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只有严重的精神损害才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由于精神损害不可以金钱来计算,因而对其损害赔偿难以精确计算。如果精神赔偿的适用失之过宽就会加重赔偿义务人的负担,失去公平,因而各国侵权行为法律规定对精神损害赔偿都采取严格限定主义。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53条规定:“损害为非物质上的损害的,仅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下,始得要求以金钱赔偿损害。”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81条亦明确规定人格权受侵害“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得请求损害赔偿”。对于具体侵害哪些人身权利或利益才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各国侵权行为法律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47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规定:“在侵害身体或者健康,以及在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受害人所受损害即使不是财产上的损失,亦可以因受损害而要求合理的金钱赔偿。对妇女犯有违反道德的犯罪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或者以欺诈、威胁或者滥用从属关系,诱使妇女允诺婚姻以外的同居的,该妇女享有相同的请求权。”
《日本民法》第710条规定:“不问侵害他人身体、自由、或名誉情形,还是侵害他人财产权情形,依前条规定应负赔偿责任者,对财产以外的损害,亦应赔偿。”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94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虽非财产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该第195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损害者,并得请求恢复名誉之适当处分。前项请求不得让与或继承,但以金额赔偿之请求权已经以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前二项规定,于不法侵害他人基于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份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
比较而言,德国民法和日本民法就侵害人身权适用精神赔偿的规定较为严格,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人身权范围限于身体、健康、自由、名誉等人格权,而对侵害身份权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第三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未作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虽然也坚持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严格限定,但它规定的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人身权范围较为广泛,不仅规定了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和其他人格法益,而且规定了侵害父母子女或配偶的身份法益也可请求损害赔偿。第三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首先是受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范围限制的。在德国和日本民法中仅仅规定了有限的几种具体人格权受侵害而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而没有规定对身份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也就没有关于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规定。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关于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人身权利大为扩展,特别是扩展到身份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因而也就有侵害人身权而造成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第三人因他人人身权受侵害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和配偶以其身份权益损害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请求损害赔偿;二是不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情节重大者,由此损害基于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的身份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在这些情况下虽然第三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都是因自己的身份法益受侵害而受精神损害引起的,但他的身份法益受侵害则是与他有身份关系的亲属的人格权益受侵害反射性作用的结果,是间接损害。由此可以看出,在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第三人的请求权的基础是亲属等身份权。但在美国侵权法中第三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基础并不限于亲属身份权,对与受害人无亲属关系的第三人因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受精神损害导致身体伤害的亦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人能够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范围的宽窄首先取决于法律规定能够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格权范围的宽窄,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格权范围愈宽,基于与人格权受侵害者有身份关系的第三人就越有可能因受害人人格权受侵害而损害他与受害人之间的身份利益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95条在关于不法侵害他人人格,得请求赔偿非财产损害的权利范围中未规定姓名、肖像等人格权,那么,姓名、肖像遭受不法侵害受害人不得请求非财产损害,与其有亲属关系的第三人亦不得因其亲属的这类权利的受损害而提起非财产损害赔偿。相反,如果规定了姓名、肖像遭受不法侵害,受害人有权请求非财产损害的,第三人亦可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第三人能够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也取决于法律对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身份权益的规定。例如依我国台湾“民法”第195条仅规定父母子女或配偶身份权益受不法侵害才可能提起非财产性损害赔偿,那么其他身份权益损害则不可提起非财产损害赔偿。从这两方面观察,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格权范围最为宽泛,第三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性权利身份权益的范围亦最为宽泛。《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该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权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可见,该条司法解释将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人身权扩展到所有的人格权利和利益,而且对于侵害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像台湾“民法”第195条中规定“情节重大者”的限定性条件。对于第三人因身份权益受侵害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则在该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3条则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可见第三者因他人人身权受侵害而遭受的身份利益侵害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主要包括了因监护关系受侵害和因死者的人身权益受侵害而受身份利益损害。这同我国台湾“民法”上的规定比较,其所适用的范围更为广泛,有利于对第三人身份权益的保护。但是它也有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我国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生命权受非法侵害,受害人的生命终止,其生理或心理的精神活动终止了,其主体资格消失了,精神损害无从发生,向人民法院起诉无从谈起。因此,在本条当中应将生命权删除。对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被害人的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未有实体性规定。虽然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遗体遭受侵害时,对其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名原告的顺位做了规定,但这明显属程序性规定
在实体上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其亲属有无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在司法解释中没有任何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认。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中除在第3条规定了自然人死亡后,近亲属因他人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人格利益和侵害遗体、遗骨遭受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外,对受害者死亡本身给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损害则并没有规定近亲属的赔偿请求权。因此,应像我国台湾“民法”第194条规定那样,对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被害人的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不仅对侵权致自然人死亡情况下,死亡本身对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未做规定,而且对侵害自然人其他人格权,其亲属与受害人之间的身份权益遭受损害而情节严重者,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也没有作出规定,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的亲属不能就其精神损害请求赔偿。例如侵害身体、健康致受害人残疾,其亲属亦会遭受精神痛苦,“在许多国家中,第三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以第一受害人死亡为前提,通常情况下第三人因自己所爱的人经受的痛苦而遭受的精神上的震撼也是具有可赔偿性的,而承认这种情况下第三人精神损害可赔偿性的国家一般也都认为,不仅受害人本人,而且受害人的配偶也能因无法和对方有性生活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我国侵权行为立法亦应对自然人因生命权以外的人格权遭受不法侵害,其亲属遭受的身份权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死亡补偿金、残疾补偿金作为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区分不明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规定致人死亡、伤残的财产损害赔偿时规定了死亡补偿金、残疾赔偿金。在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时又规定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这样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到底是财产赔偿性质还是精神损害赔偿性质有的观点认为既是财产损害赔偿,又是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毕竟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赔偿。作为财产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一定年限计算的,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则还要考虑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等级,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乘以一定年限确定。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则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那么是赔一个财产性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再赔一个精神损害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还是只赔一次这在司法实践很难操作。因此,在侵权立法中对此应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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