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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工伤(致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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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上海市职工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上海市工伤除享受普通工伤待遇外还享受如下待遇:

1.辅助器具待遇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生活护理待遇

停工留薪期单位负责,鉴定后保险基金负责。

3.一至四级特殊待遇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4.五至六级特殊待遇

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七至十级特殊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上海市工伤除享受普通工伤待遇外还享受如下待遇:

1.辅助器具待遇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生活护理待遇

停工留薪期单位负责,鉴定后保险基金负责。

3.一至四级特殊待遇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4.五至六级特殊待遇

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七至十级特殊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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