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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工伤事由实践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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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工伤事由实践中的问题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确定了7种排除工伤事由:犯罪、违法、自杀、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确定了 5种排除工伤事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醉酒、自残、自杀。

对比266号文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后者更为恰当。后者将“违法”改为“违反治安管理”;“酗酒”改为“醉酒”;取消了“斗殴”和“蓄意违章”两种排除工伤事由,更为科学。

“违法”的概念过于宽泛。一些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如对一些特殊工种而言,无证上岗也属于违法。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的,劳动者在多数情况下是出于生活的压力而迫不得已这么做的;这种规定也主要是保护劳动者自身安全和生产安全,对国家的危害并不大,甚至也谈不上危害国家利益问题。因此,将“违法”限制为“违反治安管理”具有合理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仅次于犯罪,而大于其他违法行为。将此作为排除工伤事由,较好地平衡了对国家、社会利益的保护和对劳动者个人利益的保护。

“酗酒”就是没有节制地喝酒,是一种形象性的表述,而非标准,难以适用。而“醉酒”则是按照血液、呼气酒精含量来确定的,有确定的标准,能够明确地予以适用。

“斗殴”是伤害的来源之一。在由“斗殴”导致伤害的情况下,因为其不可能属于工作,自然不可能认定为工伤,即无需作为排除工伤事由。

如果行为人“蓄意违章”,造成自身伤害,则属于“自残”;如果行为人并不想造成自身伤害,则就伤害结果而言仍属于过失,加上“蓄意”在实践中难以认定,故将此作为排除工伤事由,无充分理由,也不尽恰当。

从实践来看,现行立法规定的排除工伤事由,问题集中在“违反治安管理”上,主要表现为:如何确认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劳动保障部门是否有权直接认定“违反治安管理”

以在工伤事故中占较大比例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为例,职工无证驾驶、驾驶无证照车辆,公安部门出具了责任认定书,明确职工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的还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了处罚。劳动保障部门能否据此认定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而不予认定为工伤绝大部分地方劳动保障部门采取了肯定的做法,但此举遭到劳动者和多数研究人员的非议。

一方面,类似的轻微违章情况很多,对此类情况下发生的伤害,劳动保障部门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它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实践中如果这么做,则会导致劳动保障部门自相矛盾。另一方面,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是公安机关,即作为一项行政职能,认定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其他行政机关无权认定。在公安机关明确认定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也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前,劳动保障部门直接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存在越权。根据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已不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也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在目前,“无证驾驶”“驾驶无证照车辆”均已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能排除工伤的认定,这和劳动保障部门长期以来的指导意见相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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