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 六名被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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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乘客被甩出车外,身受重伤。乘客的各项损失该由谁来赔偿呢最终与两车相关的六名被告均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邓师傅是一位外地来津打工的农民工,在吴杰和房莉夫妇共同经营的一家展览展示设计中心工作,。
2009年3月,邓师傅乘坐司机李楠驾驶的单位小客车出去干活,行至开发区从右侧超车时,前方的重型作业车正巧向右拐,由于制动不及时,李楠开的小客车与重型作业车右后侧相撞,邓师傅被甩出车外,造成邓师傅颅脑重度损伤及身体多处骨折。后交警队认定,邓师傅乘坐的单位小客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嘉多来公司的重型作业车负事故次要责任。
入院后,面对近20万元的巨额医疗费,邓师傅的爱人黄大姐找到律师请求帮助,律师经分析认为,应当要求重型作业车所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重型作业车所属嘉多来公司、重型作业车司机、小客车司机、展览展示中心的业主吴杰和房莉夫妇共六被告,来承担事故责任。
日前,本案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五被告对原告的所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娜:首先,律师在诉讼中要求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外,其余五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原告的单位没有为其上工伤保险,展览展示中心为夫妇二人共同经营,如果只要求单位承担责任,那么原告的损失就不能全部实现,要求五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其次,事故中对邓师傅的伤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小客车司机及重型作业车司机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原告受伤后果,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小客车司机李楠为吴杰和房莉所有的个体工商户展览展示设计中心的员工;重型作业车司机为嘉多来有限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二人均是在从事职务行为,故对于两位司机的行为,被告吴杰作为展览展示设计中心的业主及嘉多来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吴杰和嘉多来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被告吴杰与被告房莉作为夫妻,吴杰系展览展示设计中心的业主,房莉是小客车的车主,二人共同投资、经营并受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42条的规定,应当以其二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来承担本次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通过本案,律师也提醒广大的农民工朋友:第一,在外打工不容易,一定要把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第二,要求用人单位给上保险,遇到险情时有保障;第三,遇有追索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的情形,可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第四,不要遗漏被告,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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