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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09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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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09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山东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于2009年2月11日发布了《2008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经统计各项标准如下:

1、2008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305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007元

2008年,山东省农民人均纯收入5641元

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077元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6407元。

2、2008年山东省国有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情况见下表:

2008年国有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 工资

国有单位合计 31169

A 农、林、牧、渔业 20925

B 采矿业 39732

C 制造业 23762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4685

E 建筑业 24917

F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2729

G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2484

H 批发和零售业 23381

I 住宿和餐饮业 17571

J 金融业 49003

K 房地产业 2289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7483

M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891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782

O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35806

P 教育 31511

Q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279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7439

S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0038

以上标准,做为200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可适用于2009年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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