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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劳动者工伤维权问题存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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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劳动者工伤维权问题存在的原因

关注劳动者合法权益,就必然探求劳动者维权艰辛的根源,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工伤保障制度不尽合理。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才是工伤认定的法定单位,面对日渐增多的工伤事故,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因人力物力有限,往往将工伤认定的受理、调查取证工作交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最终才由自已在法定最后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效率难以提高。工伤处理中的一些前置性程序规定,与法律的效率、效益原则也不一致,导致了劳动者维权深陷“讼累”中。

二是工伤保险覆盖面不高。由于近几年劳动保障制度处于改革中,工伤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不少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特别是一些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等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其雇工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伤害事故,无法通过国家保险基金解决损失,用人单位往往又推卸责任,不愿或者无力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把伤残劳动者推向政府和社会,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是劳动用工市场不规范。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活跃了劳动力市场,用工形式也更为灵活,同时非法用工现象也在增多,一些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也成为了工伤事故频发的高风险行业的业主,一旦出现工伤事故,便千方百计钻法律和政策空子,逃避赔偿。同时,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甚至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却将双方的劳动关系掩盖为劳务关系,为其推卸责任找到出路,为劳动者维权取证增设障碍,人为地混淆劳动工伤法律适用,这也成为加剧工伤维权艰辛的又一诱因。

四是劳动保障行政监察力度不够。在市场经济主体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大量的劳动工伤事故发生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往往不主动介入这些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的处理,在缺乏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情况下,一些用人单位恣意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得劳动者无法及时维权。同时,由于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在工伤认定以及“一裁二审”中时有错案发生,也造成了劳动者在工伤维权中一波三折步履艰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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