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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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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为赔偿案件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赔偿案件由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受理、承办和审核。

请求赔偿应由请求人填写《行政赔偿申请登记表》。特殊情况不能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受理机关承办人员代为填写并作出笔录,当事人签名。

受理赔偿申请应当查明下述情况:

是否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赔偿范围;

有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

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对已立案的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分送有关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应指定与该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办理。

特殊情况外,也可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承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

承办部门确认应由本机关负赔偿责任的案件,应当提出赔偿数额、赔偿方式。

法制工作部门对承办部门的意见应在十日内进行审核,并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予以赔偿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对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的,制作《不予赔偿决定书》。

《行政赔偿决定书》和《不予赔偿决定书》由机关负责人签署,加盖机关印章,并送达赔偿请求人。

对本机关不负有赔偿义务的申请,应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

赔偿义务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收案后移送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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