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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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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指南

根据《兰州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的规定,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所属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所属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经医疗终结或伤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条例》和甘肃省有关规定,设立省、市两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经办机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的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受理、组织鉴定、结论送达等日常工作。

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持以下材料组织工伤职工参加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结论书通知》;

工伤职工医疗档案;

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结论意见;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四、根据《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意见,依据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相关的确认结论。

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情况复杂的,鉴定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劳动功能障碍鉴定分为十个等级。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六、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鉴定结论出具《劳动能力鉴定意见书》,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七、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职工对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甘肃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八、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鉴定结果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发《兰州市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保险待遇证》。

用人单位凭《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意见 书》,到经办机构核报医疗费用;伤残职工凭《兰州市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保险待遇证》到经办机构领取应享受的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护理费等。

九、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

十、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承担;申请再次鉴定其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标准按照甘肃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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