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构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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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构态
20世纪以来,由于人类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活不断发展和进步,世界上一些国家对于传统的与“物质利益模式”相适应的财产权法律制度进行了反思,提出了保护非财产权的法律观念,并将以“精神利益模式”为主要特征的非财产损害与金钱内容联系起来,以保护权利主体的人格尊严、人身价值和精神利益,由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运而生。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推定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目前已基本形成共识,司法实践也证实了该赔偿制度建立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理论界和实务界许多人就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广泛研究,但对其中如何确定赔偿数额这个焦点问题,却至今尚未形成众所普遍认可的比较客观统一的标准,如何掌握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具体数额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于工作的需要,于2001年3月10日正式做出《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就赔偿的主体、客体、抚慰金方式、数额确定因素等作出具体规定,就精神损害构态及赔偿数额的确定提出一些见解。
精神损害构态,是指能够反映出精神损害的本质特点和内涵,影响赔偿数额确定原则和方法的不同层面表现形态,这些构态应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评定基础,精神损害本质是侵害主体的精神,现有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表明,法律上的精神损害主要有五种不同层面的表现形态:
1、肉体痛苦构态。这是具有生理能力的人所专有的一种生物形态或生理形态的损害,其属于低层次的“一般精神损害”。
2、精神痛苦构态。其虽然也是一般精神损害,从人类区别一般生物来说,却是一种比生物生物形态更高层次的心理形态的损害,这是精神痛苦构态区别于肉体痛苦构态的主要特征。
3、精神障碍构态,也称神经创伤构态。是指不法侵害公民的精神健康使其遭受了医学上可诊断出的神经疾患形态,通称精神病,这种构态是近年来司法界人士提出的,其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法律上可归属为严重的精神损害。
4、精神法益损害构态。是指权利主体的法定人格权、人身权和其他合法利益遭到不法侵害,造成了精神方面的利益遭受了无形的损害,这种精神法益损害构态,受害人既可能是有生命机体的自然人,又可能是不具有生命机体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通常不能一概以“肉体痛苦”、“精神痛苦”或“精神障碍”来表达受害人遭受的损害状态。
5、其它非财产损害构态。是指违反契约、违背公序良俗和侵犯财产权等利益所产生的没有财产内容的各种精神利益损害形态,这种层面构态具有以下特点:其他非财产损害构态一般不是直接侵犯人身权或人格权所产生的损害,因而无法直接归属于侵犯人身权或人格权所产生的精神痛苦、精神障碍、精神法益损害。其他非财产损害的后果可能导致精神痛苦、精神障碍,还可能致人产生其他精神利益的损失。
各种精神损害构态及其特征,其具有以下共同点:内容的交叉性,肉体痛苦、精神障碍和其他非财产损害都可能导致受害人精神痛苦和其他损害后果;反之,精神痛苦发展极端化也会导致受害人精神障碍或人身伤之。损害程度的层次性,相对地说,肉体痛苦、精神痛苦、精神障碍和精神法益损害这四种损害程度是渐次加深的。表现出层次性,这种层次性影响了评定不同构态精神损害的数额赔偿的大小。赔偿层面的多阶位,由于精神损害内容的交叉性和损害后果的多元化,决定赔偿层面不是单阶的,而是处于多阶位,有的是精神痛苦的抚慰,有的是对精神创伤的补偿,有的是对精神法益损害的赔偿。损害后果的复杂化,各种精神损害构态都有不同的损害后果,有些是互相渗透,有些是交叉重叠,呈现出相当复杂的情况。
近年来,随着人权维护意识的提高,各国日益强化对人身权和人格权的保护理念,对人身伤之赔偿的确定趋向类型化,反而没有从精神损害构态角度来考察如何赔偿。于是有人认为,确定人身伤亡赔偿金也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种类型,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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